为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学院和各部门(直属单位)领导在校园安全中应负的责任,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1.根据国家、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院长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直属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
2.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定或学院有关管理规定,过失导致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疫情、中毒、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爆炸品和危险品污染或泄漏、压力容器管道事故、校园重大治安案件、社会对抗群体事件及其它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损毁或人员伤亡,社会影响较大。
3.重大安全事故的界定标准为:
(1)财产损失超过10000元的。
(2)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以及3人以上集体性受伤害的。
(3)重大群体事件: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或虽人数少但影响大、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4)因管理因素造成较大损失、影响较大的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4.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应将安全目标作为本部门(直属单位)目标责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标责任书,学校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该部门(直属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一,亦作为该部门(直属单位)主要及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部分。学院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
5.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校园管理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执行。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情节和产生的后果,经院综治委讨论后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火灾事故;(2)交通事故;(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5)食物中毒等饮食方面的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7) 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6.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能及《学院校园管理综合治理责任书》,对本部门(直属单位)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学院职能部门及院领导,并应及时做出妥善处理。
7.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两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全体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根据 “防范为主”的方针,对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要明确责任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8.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对查出的特别是公安部门和学院安全保卫处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按要求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视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并和个人的考评直接挂钩。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各部门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社会实践、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违者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0.严禁将学校房屋、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违者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学校招租、承包的单位的安全责任,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使用临时工的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临时工的情况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对临时工要予以监督、检查,对不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并限期离开学校。如因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使用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2.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将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3.各部门或个人均有权向学校职能部门领导、院领导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1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院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