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外国留学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21-06-05 09:13:18  发布人:010292  浏览量:817

为做好我校留学生安全与生活管理工作,保障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留学生入学后,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条 我校留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牵头,安全保卫处配合,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新生到校后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会同公安部门等有关机构为全体留学生作安全常识教育,宣讲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从事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扰乱公共秩序。留学生因本人违反中国法律而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的,由中国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安全保卫处等部门应加强对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安全管理,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维护留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及时办理好留学生日常的入出境、居留、延长、变更等项手续,积极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安全、海关和卫生检疫等部门的各项监管工作。

第五条 留学生到校后,须在24小时内办理申报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在30日内协助留学生办理居留许可手续,留学生须填写“外国留学生登记表”等表格,以便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条 安全保卫处应加强对留学生公寓及周边的巡视巡查以及留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督查工作,设置视频监控点,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化解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矛盾纠纷,及时制止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留学生在校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安全保卫处,会同所在学院联合处理。在校外遇到一般性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寻求帮助,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和所在学院配合公安部门处理。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二级学院须及时报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共同协助外事、公安等部门处理,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应及时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启动我校《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八条 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为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向学校及我国主管部门申请。

第九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留学生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条 留学生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应遵守学校有关大型文体活动的管理规定,原则上提前一周经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审核,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凡接收留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应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备案,加强对留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

第十二条 留学生须遵守我国的消防法规,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电器设备,不得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等超负荷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电线。如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要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留学生须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饲养宠物等。

第十四条 加强对留学生公寓外来人员的出入管理,来访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无证件者不得进入留学生公寓,严禁在宿舍留宿他人。

第十五条 留学生如在校外住宿,要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变更住宿地址,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批准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住宿校外,校外住宿期间如出现任何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 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到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备案。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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