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对学校大门(以下简称校门)、校园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校园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及重点、要害部位进行的治安、防火、交通秩序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宣传教育,防止扰乱校园治安秩序和违反校园治安、安全管理的行为;加强安全防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预防治安灾害事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实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严格管理和积极预防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班级三级负责制。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校良好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都有遵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五条 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尚不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六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或赔偿损失;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情节轻微并诚恳承认错误,可从轻或免予处罚;情节较重又不主动承认错误或不服从裁决无理取闹的加重处罚。
第七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施工、务工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规则
第八条 严格校门管理制度。进入校门的人员都应接受门卫验证检查。校内人员进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来校进修、培训、施工、务工的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凭有关证明或安全保卫处签发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来校从事公务或来访客人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后进入校园;校外人员来校参观、演出、比赛、借用场地及其他在校内组织活动,接待或组织单位须经院办批准后报安全保卫处。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九条 本校机动车辆、教职员工个人机动车辆、住校内教职员工家属个人机动车辆、驻校施工单位机动车辆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机动车辆进校园须持有安全保卫处签发的“校内停车证”;因来校公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经门卫同意登记换证后方可进入校园。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 ,携带物品出校门的人员和机动车辆,须主动向门卫交验所在单位证明并在门卫登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门卫查询。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辆须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时速不超过20公里,按照停车位置停放车辆。校园内严禁乱停放机动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练习驾驶机动车、严禁鸣笛。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电动车、小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出入学校大门须下车推行。在校园内不准骑快车,不准骑车打闹,不准撒把骑车。非机动车按指定停放位置停放摆好,严禁在校园内乱停放。
第十二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相关的介绍信,并在进校前经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记者须遵守学校规定,不得以记者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符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园经营的商业网点、餐饮点、书店、食品店及其它经营活动,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部位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校园内严禁无照经商、摆摊设点或串楼叫卖推销商品。在校园临时组织经营活动须经后勤保障处批准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后,在指定地点组织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组织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内制作、贩卖、复制、出租、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音像制品、书刊、图片及其他物品;严禁在校内制作、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刮刀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第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的通知、启事、告示、广告、宣传品应在指定地点张贴。校园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教室、宿舍、课桌、厕所乱写乱画,不得乱贴、散发广告。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组织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 48 小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批;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组织集会、演讲、游行和罢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严禁赌博、酗酒、围攻、起哄、谩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骗取、敲诈、偷窃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
第十八条 爱护公物和设施,严禁折花摘果、践踏草坪、破坏绿地。校园内不得进行垂钓、捕鱼、猎鸟等活动。
第十九条 教学区禁止养犬。禁止进入教学区和操场遛犬;发生犬伤人或其它因犬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律由养犬户承担。
第二十条 校园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严禁“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进校园。禁止气功组织在校园集会或组织练功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严格门卫制度,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进行活动。学生宿舍未经批准不准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宿舍熄灯后严禁在校园及宿舍内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放音乐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举办集体大型活动或舞会,主办单位需提前 48 小时到安全保卫处备案,组织单位按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维持秩序,参加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活动场所起哄、吵闹、斗殴,扰乱活动场所内外秩序。
第二十三条 教学楼、办公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楼内办公室、实验室等不得留宿人员。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重点部位、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及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运动场、图书馆、食堂、浴室等是师生员工生活和活动的场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禁止在活动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限额存放现金,严禁教职工在办公室内存放大额现金。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和施工队伍的管理。施工单位在校施工期间要与安全保卫处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施工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校园进行活动或乱串。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炮竹。校园内严禁点明火,因需要点明火的,须经安全保卫处批准。非救火需要严禁动用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章 处罚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各种行为,经调查核实,学校可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责令改正和按照校纪校规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赔偿损失或者负责承担医疗费,由安全保卫处调解裁决,责任人拒不支付赔偿金的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安全保卫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应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学生的处分及其他人员的处罚,要注重实事求是,坚持准确、慎重、严格、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受处罚人员不服处罚可申辩或向学校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校园治安管理规则有突出表现的或在校园抓获不法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积极配合公安、安全保卫处揭发检举、提供重要线索、查破流氓团伙、盗窃团伙、群殴打架主要煽动组织者;贩毒、制作、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起重大作用者;发现重大治安险情、隐患及时排除,发生火险、火灾奋勇扑救者,视情节给予记功和物质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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