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理。
第三条 各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安全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禁止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校园,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校内禁止鸣喇叭。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条 行人应当靠路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有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九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条 自行车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图文中心、食堂等公共部位通道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自行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
第四章 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减速慢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时要减速避让;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和家住校内的职工家属个人机动车须凭工作部门证明到安全保卫处登记,申领《汽车出入证》。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校园的校外车辆,车主本人应提出申请,有关业务部门加盖公章,经安全保卫处审批后办理《外包单位汽车出入证》。
第十六条 校内公车及教职工私车凭安全保卫处核发的《汽车出入证》进出校门。来校公务车辆,接待单位应事先与安全保卫处联系,在校门卫用《行驶证》换取《出入证》方可进入,离校时在原处换回《行驶证》。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节假日离校时,接送学生的家长车辆从北大门进校,必须服从安全保卫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停车场。
第十八条 车辆携带物资出门,由门卫检验货物出门证明后方可通行。
第十九条 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应在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场划定的车位线内按序停放,校内教职工按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停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禁停区”停放。如有违反,管理部门有权处理。
2.车主对车辆的安全自行保险,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锁好门窗,车上不得摆放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后果自负。
3.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4.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5.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安全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安全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板、凸面镜、警示桶、升降横杆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事先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安全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八条 校内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安全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条 安全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包括收回校园《车辆出入证》、通行电子卡、禁止进入校园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2.机动车辆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
3.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4.无牌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5.发生校内交通事故。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使用来路不明的车辆;
2.购买赃车;
3.追逐嬉戏,乱停乱放。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