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公众举办的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报告会、大讲堂、招聘会、各类大型会议、考试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单位组织的内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核、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明确职责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重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三)非经允许不得搭建临时舞台等室外设施;
(四)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五)接受安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承办者应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共同承担安全责任。
第九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提供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第十条 安全保卫处对大型活动实行审核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举办单位提交的安保工作方案,并进行登记备案;
(二)对影响特别大的或参与人数特别多的大型活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三)在活动举办前,根据需要视情况对活动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五)协助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承)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或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安全保卫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对已登记备案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如有变动,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安全保卫处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保卫处应要求安全责任人终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核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核手续,但不按审核规定要求及内容举办活动的;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或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违法犯罪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