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我校创建“平安校园”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技术设施防范是以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为主要任务,以防止火灾事故、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为主要工作内容,运用防盗报警器、可视监控和消防报警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学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良好校园秩序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各级机构,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实行校、部门两级管理。安全保卫处是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的指导与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制订和落实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的总体规划和主干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
2.指导各部门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参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对安装、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规划、组织安装,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根据要求,下列场所或部位必须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1.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内的要害部位;
2.贵重物品、设备存放场所;
3.机要档案室、存放现金票证的财务室、变配电室、重点仓库;
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部位;
5.公安、保卫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
第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
1.依照《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平安校园创建标准》,安全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切实有效。
2.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按规定需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应事先向安全保卫处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属学校公共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由安全保卫处负责申报,经学校同意后,由安全保卫处组织实施。
3.学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第六条所规定的项目时,规划设计部门应当考虑使用部位的抗风险要求,在总体设计的同时提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安全技术防范建设费用列入项目的总预算,使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以避免重复造成浪费。
4.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项目按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程完工后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验收。
第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维护
1.学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维护由安全保卫处统一管理。
2.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维护经费:属全校性公共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维护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安全保卫处监管使用;各部门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维护经费,按“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本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处负责督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维护的落实。
3.安全技术防范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维修保养,确保符合防范要求。
第九条 接报警中心控制室作为安全技术防范的核心,承担着日常接报案和信息反馈的重要任务,其工作职责包括:
1.接报警中心控制室作为突发事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纽带,发挥指挥和协调作用,负责各分控室的信息收集和整理;
2.对监控范围内的治安问题实行监控、及时报告和协助打击;
3.及时掌握防火、治安、交通、周界防范和紧急求助情况;
4.及时掌握和了解人员流动情况,加强外来闲杂人员和重点人的监控管理;
5.对防火、防盗重点部位和危险物品的安全监控;
6.遇到火险或突发性事件及时报警并报告校总值班室和处领导;
7.为火灾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和侦破提供证据和分析资料;
8.负责受理校园110接报警电话,做好接报警记录。随时接受广大师生的电话报警,接受各部门和巡逻人员报告的紧急情况,及时向处领导和值班干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前期处置。接受广大师生的电话咨询和求助,尽可能为其提供帮助。
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值班室管理办法
1.值班室实行专人负责制,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值班室值班情况;
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确保各值班室的安全。
3.各值班室值班人员要能熟练操作安防设备,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发现安防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中心控制室,严禁无故关闭安防设备。
4.值班人员不得泄漏安防设施的任何信息,若因泄漏信息出现问题,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5.任何人员或单位查阅值班室资料,必须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奖惩办法。
1.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2.对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为学校、单位和个人挽回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奖励;对检举和举报损坏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3.对损坏学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校内人员必须原价赔偿,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损坏学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校外人员必须原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