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开展我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根据《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小组,学院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安全保卫处、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党委宣传部、后勤保障处、资产与采购管理处和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军训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
第二条 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学生军训工作政策、法规和各级军训部门的指示精神及学院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学生军训工作计划、实施办法;研究解决学生军训工作当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第三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负责军事训练方案拟定、落实军事训练任务、军训学生成绩管理,负责联系承训部队,落实军训物资、器材、服装等。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安全保卫处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二章 学生军事训练的实施
第五条 学生军事训练采取集中安排、集中施训、循序渐进、突出重点,以校内训练为主,由部队现役军人担任训练教官。
第六条 学生军事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周。
第七条 训练内容:“三大条令”学习、队列、内务、战术基础动作、军体拳、安全急救等,不得偏训、漏训和简化训练程序及规定内容。
第八条 成绩评定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经考核合格后记1学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考评为不及格,不及格学生不进行补训、重训:
(一)无故不参加训练者(含教育活动);
(二)训练期间态度不端正或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三)军训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四)军训教官和负责老师认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考勤和请假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军事训练,按计划要求完成训练项目和有关教育任务。军事训练期间,身体状况正常者,必须出全勤。
第十条 军事训练期间(包括教育活动)实行严格考勤,未经批准不参加军事训练(含教育活动)者,按旷课论。
第十一条 考勤工作由班(连)军训教官负责,每天按时将考勤结果汇报安全保卫处。
第十二条 因生理缺陷或疾病不能参加军训者,应在军训前提出申请,经院医务室医生确认批准,可以暂缓或免于军训。
第十三条 军训期间因病不能参加训练者,须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请病假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离开学校,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参加所在班(连)的军训服务工作。否则将视为“不参加训练”,军事训练成绩评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军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特殊事假一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核实后,由所在学院主任签字,报安全保卫处批准。
第十六条 在训练期间因临时性、偶发性身体不适者,应按照“离岗不离场”的原则,实施短暂休息后继续训练,不作请假问题处理。
第四章 学生军事训练保障
第十七条 学院将承担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办公费用、技能训练及教官伙食补贴,并将军训经费统一纳入学校整体经费计划。
第十八条 学生军训服装明确标准,由学校统一采购,保证质量。
第十九条 学生和教官在军事训练期间的饮食由学院后勤保障处统一安排,保证学生和教官的饮食安全。
第二十条 校医务室必须针对军事训练准备充足的相关药品,确保学生和教官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安全保卫处将定期到军训场地巡查,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