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日期:2018-07-01 11:15:43  发布人:010292  浏览量:8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全校教职工和学生,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及其子女、各级各类学生中属我校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  新生的户口申报:

(一)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学校,原则上迁入后中途不得迁出。按照公安局要求,新生入学当年不办理户口迁移,隔年不得申请办理户口迁入。迁入者在毕业时根据《报到证》,办理户籍迁移证,也可直接迁回原籍。

(二)新生申报集体户所持户口迁移证必须是公安派出所电脑打印,内容必须准确清楚。办理落户前,应自行审查好户口迁移证上的各项内容,如填写有误应由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进行更正。户口迁移证如有涂改,涂改处应加盖户口迁出机关的“校对章”,否则拒绝落户。

(三)新生入学报到后,将《户口迁移证》交至安全保卫处,并填写《户籍信息采集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条  新教职工集体户口申报:

由教职工本人凭工作报到证到常州市人才中心办理户籍迁移审核手续,随后将相关材料交至安全保卫处,由安全保卫处到属地公安局办理“同意落户证明”,教职工本人凭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将户口迁移证交至安全保卫处,由安全保卫处负责办理落户工作。

第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来常工作人员,其中一方户口在我校的教职工子女的户口申报:

凭本人工作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书》到安全保卫处开具“同意落户证明”,带以上证明材料到我校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申报手续。

第三章  户口的迁出

第六条  毕业生户口迁出:

(一)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安全保卫处根据毕业生的《报到证》的报到地址,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证》,也可根据学生个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学生来安全保卫处领取《户口迁出证》,并及时完成落户工作。

(二)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规定,毕业生户口在毕业时未迁出的,学校可为学生保留两年户籍,超过两年后仍未迁出的,学生户口将被迁回原籍。

第七条  教职工户口迁出:

(一)教职工辞职和工作调动。教职工凭组织人事处会签单和准迁证(工作调动另附调动函)前往安全保卫处开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去学校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教职工移居。在本市购房需将户口迁入家庭住所的教职工,凭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到安全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证明,到学校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随后前往家庭住所属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自动退学及受到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的学生和受到开除公职处理或调离学校、辞职的教职工,必须及时将户口迁出学校。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相抵触,依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核发:010292 点击数:806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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